原文地址 2016年5月13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科委牵头制订的《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5月13日 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 根据《上海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建设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部署,现就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研发机构发展。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支持各类主体在区内建立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研发机构给予资助,国家级研发机构资助最高500万元、市级研发机构资助最高300万元;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含内设研发机构),按市相关政策予以扶持。区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为重点,支持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给予上级财政资助资金10%的资助,国家级科技计划每项资助最高200万元、市级科技计划每项资助最高100万元;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资助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鼓励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凡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100-150万元的资助。被评为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资助。 (四)实施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聚焦闵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实施具有战略意义和市场前景的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每个项目资助80-100万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面向市场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推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30万元;面向民生需求,推进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动实施民生科技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30万元。 (五)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聚焦重点产业技术领域,整合创新资源,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支撑,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协同的产业创新联盟。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产业创新联盟,每年根据其运营和服务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实施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30万元。 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经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其建站和运行情况给予20万元的资助(具体参照《闵行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政策意见》操作);鼓励进站院士专家与企业合作开展项目研发。 (六)鼓励拥有知识产权。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每项给予一次性400元、800元、5000元的资助。权利人为单位的,外观设计授权资助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权利人为个人的,专利授权资助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对获得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800元的资助。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资助。 鼓励申请国际专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进入相应专利审查阶段后给予2万元的资助,获得授权后再资助2万元;对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助;对申请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资助。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含地区或组织)的申请及授权。 二、承载科技成果转化 (七)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对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创新型初创期企业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由区属国资或产业园区以阶段参股、定制厂房等方式给予扶持。其中,阶段参股根据项目情况约定退出期限,期满后以成本价将股权转让给原始创业者;定制厂房根据项目情况约定免费使用或优惠价格租赁期限,期满后企业可以成本价回购或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 (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鼓励区内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自主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技术转让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给予成果供给方3%、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财政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受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符合本区主导产业方向、在区内转化的技术转让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给予受让方企业5%、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十)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水平。支持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对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的企业、园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被评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单位、园区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被评为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每年评审出一批企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的资助。 三、构建科技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支持区内各类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区内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登记、评估的各类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科技专业服务的,根据其获得市科技创新券实际兑现金额的20%予以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支持功能型平台建设和服务。对创新功能型平台和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创新功能型平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为区内企业提供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根据其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经营地在区内的事业单位给予5%、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十三)完善中小科技企业科技信贷融资服务。加大对本区科技企业市场化融资信贷的扶持力度,服务支持中小科技企业通过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获得市场化融资。对成功获得“科贷通”、“微贷通”、“创投贷”等科技信贷服务且正常还贷的企业,按其担保额(保险额)的1%给予企业担保费(保险费)补贴;企业贷款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对超出部分给予贷款基准利率最高15%的补贴。(具体参照《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意见》操作) (十四)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开展专利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本区实际的专利保险品种;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专利权人,按实际发生保费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且补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附则 (十五)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本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区登记的民非组织,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其中:企业应为参加企业年报统计的科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奖励。对聚焦本区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本政策意见根据执行情况作适时、适当的调整。 (十六)建立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信用监督机制,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内有存在极严重的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及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不予政策的申报及扶持。 (十七)本意见规定的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十八)本意见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