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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徐汇区现代服务业高端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的扶持意见》徐商务发〔2017〕53号 ...

2017-12-5 22:4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93| 评论: 0

摘要: 为推进徐汇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创新融合集聚发展,加快形成现代服务业为主体、先进制造业为支撑、高端商贸业为特色,“四大集群”协同发展的现代新型产业体系,特制定本意见
关于加快徐汇区现代服务业高端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的扶持意见
(发稿时间:12/5/2017  阅读次数:3389)
徐商务发〔2017〕53号
 

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徐汇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创新融合集聚发展,加快形成现代服务业为主体、先进制造业为支撑、高端商贸业为特色,“四大集群”协同发展的现代新型产业体系,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有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总目标,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高端化、集群化、国际化”融合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以信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创新金融为引领的产业集群化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规模和能级,推动现代服务业由主导向主体迈进,为建设“四个徐汇”、建成上海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发展目标

根据“十三五”产业发展更加注重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聚焦信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创新金融四大产业集群,增强现代服务业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经济稳定增长、消费需求升级的主体作用,有效带动先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商贸业转型发展,努力构建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功能完善、融合创新的服务经济新体系,成为上海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最具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力的高端服务业集聚高地。


三、基本原则

全球视野,提升功能定位。主动服务国家和上海战略布局,对标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进一步提高服务业领域的改革深度和开放广度。立足区域基础和优势,聚焦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徐汇现代服务业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创新引领,增强发展动力。加快创新要素集聚,促进创新能力提升,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分工合理的协同创新体系与创新服务机制。发挥创新对现代服务业的驱动作用,引导企业深化推进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管理创新。

集聚优势,注重招大扶强。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促进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加快吸引国际知名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及国内龙头企业落户。鼓励优势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创新链,参与“一带一路”等国际化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

融合发展,提升产业能级。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通过“互联网+产业”及“产业+互联网”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支持区域优势产业跨界发展。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化战略合作,搭建跨界产业联盟,延伸和拓展产业生态链。

绿色生态,确保持续发展。坚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基本理念,统筹当前和长远发展,注重生产生活生态联动。推动形成“一高一低”的绿色经济新品牌,提升产业高端发展水平,促进低碳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四、主要任务

1、做大“四大产业”集群规模。重点聚焦信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创新金融四大产业集群,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创新发展,鼓励形成产业链和生态群,进一步发挥重点产业集群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主体作用。

2、凸显总部经济能级优势。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总部型金融机构等在徐汇集聚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行业务整合、能级提升。培育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内总部企业,支持多种类型的总部共同发展,增强总部经济的集聚辐射功能。

3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商贸业转型发展,鼓励模式创新,推动业态调整,加快载体更新,促进商旅文融合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搭建创新服务平台和产业联盟,促进发展方式向柔性化、智能化、数字化和精细化转变。

4、加强重点企业引进力度。依托功能区载体资源,根据重点发展产业引导目录,引进和扶持一批领军型、标杆型、龙头性、功能型企业,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继续加大外资企业引进力度,努力形成产业集聚发展新高地。

5、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加快楼宇园区建设,优化功能区载体布局,鼓励运营主体参与重点产业集聚,提高载体贡献度。支持优质品牌打造,实施质量强区,形成一批高端产业品牌和质量标杆。优化提升政府服务功能,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五、配套政策

本意见适用于徐汇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目录涉及的现代服务业、商贸业、先进制造业等细分领域的相关行业,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以及按本意见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团体。

(一)做大“四大产业”集群规模

1.扩大信息产业优势。促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与信息服务融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凡列入区重点项目的,对其项目中软件及系统测试、研发环境、宣传推广以及运行维护、服务器和带宽租用等费用给予优先支持。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产业链整合或核心业务优化调整,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加快生命健康产业集聚。积极培育集聚生物医药、健康管理、精准医疗、高端医疗器械、医疗大数据等重点领域企业在徐汇发展,支持产业链上下游重点项目。鼓励生命健康企业或平台引进国外创新性技术或产品,对生命健康产业有带动和效益提升的项目,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的补贴。对生命健康企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经综合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鼓励生物医药类企业开展新药研发和医疗器械产品的创新。对于获得新药临床研究批件、药品生产批件的企业,经认定,分不同阶段可给予每种新药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每种器械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金融服务业创新。支持融资担保等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对本区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度为本区导向性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的规模,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担保额1.5%且总额不超过800万元的业务补贴。

对本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度为本区导向性企业提供贷款额的规模,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贷款额0.5%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业务补贴;对其用于本区导向性企业的银行融资成本,经认定,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扶持。

对本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当年度新增的融资租赁额,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新增业务规模1%且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业务补贴。

4、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开拓入境旅游市场,鼓励企业升级发展。对依托区内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线路)、接待入境游客形成一定规模的本地旅游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旅游会展企业在业务创新、国内外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成果并具有一定示范效应的,经认定,每年可给予不超过总投入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支持。对于新获评达标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旅游示范区建设,对获评各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经认定,可给予一定奖励补贴。

鼓励体育与互联网、科技、金融、健康、文化、旅游、商业、教育培训等产业融合发展。集聚产业主体,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积极引进职业体育俱乐部、体育赛事、体育经纪等重点体育领域企业。对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品牌赛事及活动,经认定,可给予举办方活动相关推广、组织费用不高于4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产业化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围绕区域产业重点开展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新模式的示范推广,对列入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的产业化建设或升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对于重点和优先类行业的企业,经综合评审,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鼓励和培育发展类行业的企业,经综合评审,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可给予优先考虑支持。

支持打造示范平台,树立服务品牌。对公共服务平台建成运行一年以上(含一年),运作良好并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对其平台运营费用等,经认定,可给予3年且累计不高于原支持力度的补贴。

6、提升专业服务实力。重点支持投资与资产管理、广告传媒、设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会计审计律师等重点领域企业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半径,对其业务创新、国内外市场拓展、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投入,经认定,每年可给予不超过总投入10%最高20万元的补贴。对专业服务业企业开展符合产业高端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的专题研究项目,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二)凸显总部经济能级优势

7、加大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引进力度。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等,按其实际职能和投资额,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功能性金融机构等,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及总部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功能性金融机构,对其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楼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建房或购房补贴;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给予最高连续三年且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租金补贴。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及总部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功能性金融机构等,对其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经认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


(三)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8、促进商业创新转型升级。传统商贸企业或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创新技术应用、智慧商圈应用项目等,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新型经济形态发展。对建成运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平台项目,结合实际效益及运营情况,经认定,可给予最高连续三年且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支持商贸企业扩大品牌影响力,支持连锁品牌企业对外拓展规模,支持申报创建市级、国家级示范企业(项目)。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9、提升社区商业能级水平。对符合区商贸业发展规划并具有引领作用的涉及能级提升、民生配套、载体建设项目,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的补贴或奖励。其中:市级、地区级商业转型提升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社区级商业中心、社区商业网点(菜市场)建设及能级提升项目一般不超过600万元;载体建设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符合区域商、旅、文、体融合发展要求的项目,以及提升区域商业形象的商业环境建设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0、优化进出口贸易结构。鼓励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对区内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年度出口额超过1亿元且实现增长,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可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推进离岸服务贸易发展,对年度离岸服务贸易合同执行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实现增长的企业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鼓励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的建设,对获得“上海市外经贸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可给予1:0.5的匹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保持先进制造业总量规模。重点支持龙头和骨干企业发展,建立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区龙头和骨干企业库,对稳增长贡献较大的龙头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骨干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2、鼓励企业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新认定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可按不高于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新建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资助。

鼓励智能制造技术开发和平台建设。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对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四新经济等领域区重点项目,经综合评审,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培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本区重点产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业联盟,对其开展院地合作项目、共性技术开发、专业人才培养、产业链合作、承办专业论坛和重大活动,经认定,可给予产业联盟最长五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加强重点企业引进力度

14、积极引进优势企业。积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产业调整、人才引进、团队建设、市场拓展、投资补贴等方面。

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符合科创战略的行业龙头等优质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综合优势明显的新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或安置费补贴。对其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可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建房或购房补贴;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可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租赁或装修补贴。


(五)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15、完善载体资源合作机制。对纳入统计的本区商务楼宇,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与业主或运营主体就产业集聚、能级提升等签订“楼宇载体合作协议”,达到协议目标的业主或运营主体可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

对符合一定要求的产业园区、四新经济创新基地,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与业主或运营主体就产业集聚、能级提升等签订“一园一策”协议,对达到协议目标的运营主体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徐汇区“十三五”产业导向,培育建成特色产业园区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对配合做好优质企业引进或属地化工作的楼宇、园区业主或运营主体等,经认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载体功能配套建设,对于园区、楼宇的硬件服务配套设施投入,对其符合信息化、智能化以及空间功能更新等要求,经认定,每个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对创建安全生产等领域标准化园区、楼宇的企业、园区楼宇业主或运营主体,根据其创建投入,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争创“专精特新”企业。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纳入本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可给予优先推荐申报各类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对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扶持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7、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建设。鼓励发展名优新品。鼓励品牌企业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实施质量攻关与提升,开展质量现场管理和质量改进活动。对新获国家、市等各级质量奖的企业,以及新获得国家、市等各级品牌荣誉的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积极参与“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发展建设,鼓励建立大师工作室、设计中心等,引导企业融合文化创意元素研发设计高端化、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对参与“三都”建设的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拓宽企业社会化服务渠道。鼓励通过本区认定的社会化企业服务机构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成本的服务。对于服务机构在公益类或者低成本服务方面的投入,经认定,可给予机构投入的服务成本支出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50%,单个机构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

对国家级、市级各类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相关产业服务机构,对区域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费用补贴。对在企业引进、企业服务、营造良好产业环境方面贡献突出的社会机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奖励。


六、附则

(一)涉及创新型金融、企业上市、文化创意产业、产业经营管理人才、节能减排企业贴息贴费相关扶持等分别参照《徐汇区关于促进创新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徐汇区关于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扶持办法》、《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徐汇区光启人才行动计划(2017—2020)》、《加强徐汇区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徐汇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执行。

(二)对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的,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可参照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企业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国家、上海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均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在本意见实施前已享受原政策的各类主体,按原政策执行至期满。

(三)开展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经查实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上述情况将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徐汇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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