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 奖励标准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经新片区管委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根据引进单个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形成新片区区级经济贡献给予以下奖励:新片区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给予3%的奖励;达到800万元,给予4%的奖励;达到1000万元,给予5%的奖励。 3、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单个引进企业限申请一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单个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上述最高奖励总额均不包括叠加奖励。 4、重点企业叠加奖励:对机构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和中国企业500强企业、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类机构,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5、如引进企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对新片区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可根据引进企业的科技含量、投资强度、带动能力、地方贡献等实际情况,由投促中心提出奖励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