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经委〔2017〕16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上海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打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承载区”、建设“中国产业互联网创新实践区”,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附加值高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200万元制造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制造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促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宝山制造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发展。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重点支持《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新建项目落地,政策聚焦、优先扶持,推动宝山制造业发展壮大。
(二)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新型载体建设,推动园区转型升级。
(三)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加快消化吸收与集成创新,支持制造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研制并协同创新;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应用示范及检验检测、研发、试验、验证、台架等平台建设;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
(四)培育和发展“四新”经济。鼓励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产业基地(功能平台)和区区品牌合作基地(新型载体)等项目建设;推动“四新”企业围绕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开展合作;重大创新工程突破对接,推动园区转型升级;支持产业创新联盟,促进“四新”经济发展。
(五)实施标准化品牌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参与标准制定,加快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园区品牌塑造、行业品牌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做强做精,提升区域品牌能力建设。
(六)其他事项。支持国家和市新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地方予以政策配套的事项;对具备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强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政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适用制造业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工商注册、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重点支持《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培育和创新
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进智能制造和强化工业基础能力,重点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云计算、卫星导航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高端装备、机器人等智能制造、海洋装备制造、豪华邮轮关键零部件协同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诊断试剂等生物制药和可穿戴等医疗器械、超导超碳材料、特种结构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产业专项政策扶持的项目,原则按规定给予配套扶持。
(二)重点支持“四新”经济发展
把握科技进步大方向、产业革命大趋势,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化,优先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制造(机器人、飞机模拟器、北斗导航等)、新材料(石墨烯等)、生物医疗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国家战略产业创新基地(园)或技术功能平台建设、区区品牌联动基地建设(北郊未来产业园等);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和人才团队开展实验室(研发中心)建设、技术研发中试及产业化等创新创业。经认定,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新建项目以及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在建制造业技改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传统企业融合互联网要素资源,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施促进企业生产流程再造、智能制造和生产高端系统软件研发的传统企业互联网创新项目,
经认定,按项目投资额的(含信息化、研发、设备)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四)重点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认定为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创建,被认定获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建,被认定获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支持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被认定授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上海市的各种技术创新类项目,经审核,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原则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和30万元。
(五)重点支持本市专利新产品、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突破和示范应用
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指导目录、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可取得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获得专利新产品认定或列入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计划、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突破和示范应用计划的项目,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批准,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扶持。
(六)重点支持本市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与示范应用
符合上海“四新”经济发展,实施异业联盟型、跨界融合型、价值链提升型、迭代平移型等具有“四新”特点的企业对其新产品的示范应用;聚焦“四新”领域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实施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并产业化的,实施产学研示范基地并探索实践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新模式的,被列入上海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相关专项计划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扶持。
(七)重点支持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含农业、服务业) 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或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建设优秀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连续二次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目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费用进行扶持,首次在境外注册的商标每件补贴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八)重点支持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企业
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行业、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或地方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支持产业联盟标准化建设,围绕互联网+、智能制造、智慧医疗等“四新”重点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形成联盟标准,并被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采纳引用,对本区“四新”经济起到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支持。
(九)重点支持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
对以产学研等多种形式开发智能电网用电信息采集技术、传感与测量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智能型配电自动化技术等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突破物联网高端传感器、短距离无线通信、软件和系统集成、基于云计算的海量数据管理和挖掘等技术研发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年销售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第三方证明该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立智能用户端、能源环境管理检测系统、智能交通监控管理平台、物流管理平台及应用示范企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资助,最高资助资额不超过500万元;承担国际或国家级智能变电站工程总包建设,工程量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
鼓励发展以总集成总承包为主要方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链设备部分)和全面解决方案等高端市场发展,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重点支持开拓大型成套设备等总包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和集成、研发和设计、检验检测、节能和环保、供应链管理、再制造等领域的外包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经认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按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重大产业活动开展
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四新”经济基地(平台)参与国际、国家级或市级举办有影响力的论坛、技术对接或展会等活动,经区政府批准,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资助。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区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区经委每年第一季度在区经委网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并由镇(园区)负责辖区内申报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初审。
(二)企业自愿申报区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由所属镇(园区)进行申报受理初审并出具意见是否同意申报;区经委与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职能部门进行受理联合复查审核,区经委将审核结果报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会审,联席会议将会审结果报区政府审核同意,下达拨付专项扶持资金批复给区经委、区财政局。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制造业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交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表由所属镇(园区)出具初审意见并同意给予配套;同时根据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取得区职能主管部门的复审意见。需提供的主要附件: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三)相关通知中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区财政对区政府审核同意扶持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区经委、区财政局、相关委办职能单位和镇(园区)加强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如有发生项目法人或建设地点变更的,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备案;如投资类项目发生建设内容、建设性质调整、建设期延期1年及以上,总投资变化10%以上的,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会审,必要时追缴相应比例的财政扶持资金。
(三)区经委负责对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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