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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质量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内有标准化、质量奖的奖励)(2017 ...

2017-10-24 14:4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0| 评论: 0

摘要: 为全面实施“以质取胜、品牌发展、标准引领”三大战略,更好发挥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区域整体质量发展水平,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两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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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质量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全面实施“以质取胜、品牌发展、标准引领”三大战略,更好发挥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区域整体质量发展水平,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两大国家战略,更好发挥质量工作对浦东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提升和促进作用,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结合“十三五”时期浦东新区质量发展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浦东新区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单位。

第三条 (上海名牌)

对新获得“上海名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上海名牌”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品牌示范区)

对于被列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用于宣传、培训及与示范区创建相关的其他工作;创建成功后,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中国质量奖)

对于获得中国质量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于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对于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于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于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

对于获得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上海品质)

对于通过“上海品质”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九条 (实验室认可)

对检验检测机构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条 (国家质检中心)

对检验检测机构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一条 (计量测试平台)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计量技术机构)

对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浦东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际先进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先进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标准化组织)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标准制定)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凡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凡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标准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凡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凡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 (标准化示范项目)

对获国家级、市级标准化工作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八条 (标准化成果)

对获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市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九条 (团体联盟标准)

对主导制定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条 (扶持数量)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的上海名牌或上海品质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

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若同一单位每年都有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五年累计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一条 (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材料,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并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单位账户。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

奖励和资助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17121日起施行,至20201231日止。本办法政策所涉补贴针对“十三五”期间项目(201611日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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