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府办发〔2018〕22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经委拟定的《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内涵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有关精神,结合《嘉定区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落实国家、市、区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快发展的政策,支持本区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市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嘉定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嘉定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进行审计抽查。 各街镇,嘉定工业区、嘉定新城、菊园新区分别组织并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项目跟踪、管理,配合区经委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本区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含新设企业)。以集成电路及物联网、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智能化、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等四大新兴产业为重点方向。 第五条(支持范围) 支持企业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线,全面推动工业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智能工厂的建设运用等,原则上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 第六条(支持类别和标准) (一)国家级及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及市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区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年度区级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区级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列入当年度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0%; (三)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资金到位,项目已经正式开工建设。 第八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50%:50%共同承担,统一纳入区经委部门预算列支;区财政垫付的街镇专项资金,年终通过区镇两级财力结算上解区财政。 第九条(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纳入区级统一支付平台,实行国库直拨,以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街镇申报项目。各街镇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区经委。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组织专家评审并联合区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项目确定) 区经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资金计划)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办法。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30%余款。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各街镇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区经委,区经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专项资金项目一般要求在下达资金计划后两年内完成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经委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和指标,组织区镇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十九条(管理费用) 区经委应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 未经区经委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街镇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由街镇将相关材料报区经委审核: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6个月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街镇报请区经委做出撤销专项资金项目的决定,区经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项目的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总投资额减少超过30%;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项目在延期一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资金项目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信用管理) 区经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嘉定区子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国家、市、区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